近似商标_“SALTGRASS STEAK HOU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7040474号“SALTGRASS STEAK

    HOU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457号

       

      申请人:盐草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040474号“SALTGRASS STEAK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41130号“SALTGRASS及图”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我局依法决定不予注册,异议决定书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86194号“盐草SALTGRASS”商标、第10799637号“盐草SALT GARSS”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均业已生效。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1296号“Steak House及图”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