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DiD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1731126号“DiD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741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31126号“Di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288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第22132361号“迪迪快运DIDI EXP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DIDI”,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社交护送(陪伴)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社交护送(陪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