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3222422 - 商评字[2020]第0000167433号 - 申请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3222422号“仁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433号

       

      申请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嘉(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3222422号“仁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2131号“佑元堂 仁和”商标、第8857819号“仁和堂renhetang”商标、第11993960号“仁和堂”商标、第12036676号“仁和”商标、第12036792号“仁和堂”商标、第12107358号“仁和堂”商标、第12126759号“仁和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四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其是对申请人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裁定书复印件、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经异议程序,已被我局依法决定不予注册,异议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