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0840023号“合适家HESHIJ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282号
申请人:广州合适家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40023号“合适家HES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9684号“合室家”商标、第5319685号“合室家”商标、第5982406号“合室家;HOME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合适家”与引证商标三主要认读部分“合室家”读音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