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万佳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222523号“万佳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268号

       

      申请人: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2523号“万佳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5182号“万佳安”商标、第5791823号“万家安”商标、第10260565号“万家安”商标、第10579348号“万家安”商标、第25852022号“万家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2.各引证商标目前商标权利待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4297号商标继续有效决定书决定继续有效,引证商标一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五经我局作出的(2019)商标异字第60930号异议决定书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万佳安”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万佳安”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五“万家安”读音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标示牌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的金属门、金属标志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箱(金属或非金属);电子保险柜;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金属门板;金属锁(非电);金属排水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箱(金属或非金属);电子保险柜;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金属门板;金属锁(非电);金属排水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