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ouseVIP.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2431879号“HouseVIP.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287号

       

      申请人:环球零售品牌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31879号“HouseVIP.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2979号“HOUSE”商标、第9272412号“House及图”商标、第9272414号“好侍 HOUSE”商标、第9272416号“HOUSE”商标、第13882572号“好侍 HOUSE”商标、第15183301号“HOUSE 3”商标、第15996146号“3 HOUSE”商标、第15452042号“掌上  HOUSE”商标、第32314681号“HOUSE 66”商标、第31878197号“HOUSE 6”商标、第30314307号“J HOUSE”商标、第29862994号“V HOUSE”商标、第G1393442号“HOUSE”商标、第28637750号“HOUSE 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不构成近似。2.部分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且申请人已在第35类注册了第G1334562号商标。3.引证商标十已无效,引证商标九、十一、十二还未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九、十、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十二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House”与引证商标二、四、七、十三主要认读部分“House”,与引证商标三、五主要认读英文部分“House”,与引证商标六、十四主要认读部分“HOUSE”,与引证商标十二主要认读部分“house”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或广告等服务或(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或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寻找赞助、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