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未来精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0184456号“未来精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048号

       

      申请人:中视思贝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84456号“未来精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教育、培训、流动图书馆、演出、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摄影”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复审。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50211号“未来精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大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翻译、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3、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法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决定书、商标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大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翻译、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在第41类4101、4103、4105、4107群组上的“教育、培训、流动图书馆、演出、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驳回决定中有关上述服务上的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以下简称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摄影服务与引证商标的幼儿园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