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mervol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128931号“Amervol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045号

       

      申请人:浙江麦沃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28931号“Amervol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234497366116号“Amer及图”商标,第13949451号“AM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指向、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众多含“AMER”的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亦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电开关、熔丝、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集成电路、变压器(电)、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Amervolt”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读文字“Amer”,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