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LANT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7592号“PLANT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030号

       

      申请人:PLANTED FOODS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7592号“PLANT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50502号“plante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63698号“PLANTE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核定使用商品等方面存在区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间已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和肉替代品,包括以蔬菜为主的肉替代品、加工过的豆类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以植物为主、以水果为主、以坚果为主和以种子为主的零食棒、肉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仅末尾一字母之差,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