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101977号“幽牙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490号
申请人:亨通医疗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1977号“幽牙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按照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也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幽牙宝”商标,用于指定的牙膏、口香水等商品上,按照消费者的通常认知能力,应不致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段晓梅
苑雪梅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