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好帮家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360563号“好帮家H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950号

       

      申请人:林东梁(原申请人:福建好帮家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先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60563号“好帮家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4837890号“好帮家HOMEKEY及图”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林东梁名下,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43768、33326330号“好帮家HOMEKEY及图”商标,第33451172号“好帮家HOME”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一致,上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9759号“伊利诺伊ILINOISHOME及图”商标、第17967355号“home及图”商标、第22371180号“HOME mou.mou.及图”商标、第17332960号“26°c home”商标、第15810790号“轰趴送K@HOME及图”商标、第6283720号“郭娜陆地航空班home及图”商标在显著识读文字、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