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030292号“一个苞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495号
申请人:安徽芒种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30292号“一个苞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及活动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依据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习惯,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补药等商品上,应不致误认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段晓梅
苑雪梅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