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1418号“Life Ta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963号
申请人:TIAMA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1418号“Life Ta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且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6911号“LIFE TECHNOLOGIES”商标、第5529392号“爱&Life及图”商标、第6167121号“奇来富life及图”商标、第6812890号“ZLIFE及图”商标、第7039676号“LIFE TECHNOLOGIES”商标、第7061974号“life technoligies”商标、第9382933号“悠life”商标、第13757793号“1LIFE”商标、第14479921号“LIFE TECHNOLOGIES”商标、第15173507号“乐LIFE”商标、第16889787号“鲜LIFE!鲜生活 您身边的精选免税店”商标、第18163205号“万惠life”商标、第19828986号“唯 唯·本·生·活 LIFE”商标、第20673478号“金融街life及图”商标、第23928630号“3life”商标、国际注册第1467878号“Life Tech”商标、国际注册第1260006号“LIVETAG”商标、第17597881号“ibQlife及图”商标、第20673473号“金融街life及图”商标 (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发音及创意上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考虑对各引证商标采取行动,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等待申请人提交进一步证据支持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第9、38类商品/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六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获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用于追溯、识别和认证的设备、装置和软件、测量和测试机器和仪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七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量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8类数据发送和传输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八、十九核定使用的数字文件传送、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读文字、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38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