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正光“正光”止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281174号“正光“正光”止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337号

       

      申请人:正光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1174号“正光“正光”止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料、洁肤乳液、牙膏、空气芳香剂、芳香剂(香精油)、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制剂、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第5类“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消毒剂、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制剂、驱昆虫剂、消毒纸巾、牙用光洁剂”商品,第10类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假肢、缝合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第5661357号“正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25914号“光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64403号“正光 ZHENG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5325178号“光正制药 GUANG ZHENG 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725612号“光正制药 GUANG ZHENG PHAR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196403号“光正制药 GUANG ZHENG 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申请人名下“正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的所有人名下的“光正制药”系列商标即使共存注册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5、10类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15325178号“光正制药GUANG ZHENG PHARMA”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在第3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香料、洁肤乳液、牙膏、空气芳香剂、芳香剂(香精油)、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制剂、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对驳回决定中的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其复审商品“非医用按摩霜”等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5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消毒剂、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制剂、驱昆虫剂、消毒纸巾、牙用光洁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对驳回决定中的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其复审商品“人用药”等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正光”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显著识别文字“光正”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复审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胶囊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胶布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医用胶布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0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假肢、缝合材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对驳回决定中的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
      该标志用在第3类、第5类、第10类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产生误认,不予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考虑因素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