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612909号“L.CASEI-431 YOUR
HEALTH-OUR SCIE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956号
申请人:科•汉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2909号“L.CASEI-431 YOUR HEALTH-OUR SC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L.Casei”并非“干酪乳杆菌”的翻译,“L.Casei 431”应做整体理解,是申请人任意命名的具有独特健康功效的益生菌菌株商标,使用在益生菌相关商品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人在先商标以及引证商标均包含“L.Casei”元素且已在先获准注册,这充分说明“L.Casei431”并不直接包含表示产品原料特点。此外,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及合作方长期大量使用能够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37240号“L.Casei 431”商标、第22501482号“L.Casei-01”商标、第22725045号“L.Casei 01”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及整体效果上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L.Casei 431”介绍证据;国家图书馆文献证据;申请人关联公司经营信息证据;《国际细菌命名规则》节选证据;《益生菌请你通名报姓》文章证据;举例商标信息证据;“每益添”酸奶的相关报道证据;互联网对L.Casei-01,L.Casei LC5功效报道证据;其他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蛋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食用油脂、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L.Casei 431”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L.Casei 431”“L.Casei-01”“L.Casei 01”相比较,在显著识读文字、构词形式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