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4523907号“LANNA 7”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781号
申请人(原申请人:宿迁巨泰贸易有限公司):香港兰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今亿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6日对第24523907号“LANNA 7”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18135450号“LANNA FOOT PAT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使用推广,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已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如果流通于市场,必然会造成市场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各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材料;
2、泰国公司合法文件及授权许可合同材料;
3、外包装设计相关材料;
4、商标注册委托书;
5、荣誉证书材料;
6、LANNA的实际使用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邮局的答辩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9月27日对其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2019年11月29日领取了答辩材料,其提交了以下超期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在引证商标没有注册之前就已经在中国市场大量使用,经过被申请人的使用,争议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多次抢注他人商标,其申请的各项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著作权登记证书、产品企业标准;
2、产品质检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
3、被申请人产品在各大购物网站截图;
4、信用信息网截图材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0类口罩;人造乳房。
2、引证商标由宿迁巨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18年3月14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贴剂等。经我局核准,该商标于2019年12月13日转让至香港兰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名下。现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承继声明,表示承继原申请人法律地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口罩;人造乳房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贴剂等商品在生产工艺、原材料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项规定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无法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5、6或无法确定形成时间,或未经翻译,视为未提交,或显示的使用主体并非本案申请人,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LANNA”商标于口罩;人造乳房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该项规定。
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2013年《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