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277615号“安全物流 Safety
Logis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667号
申请人:安全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7615号“安全物流 Safety Logis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61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66235号“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66622号“SINOSC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965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之间已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虽然由字母“S”组成,但其易使消费者认读为图形。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物流运输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