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277616号“安全物流 Safety
Logis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666号
申请人:安全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7616号“安全物流 Safety Logis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32160号“SAFE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463642号“安全科技 HARBOR SECURITY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95825号“尚度视觉 SHANG-DO VISU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989400号“闪购国际 FLASHBUY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5458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734565号“视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953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3261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8160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441335号“STARTOON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25981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9371127号“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二、七已被驳回,其权利状态待定。3、引证商标五、八、九、十一、十二已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七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两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七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十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十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十二虽然由字母“S”组成,但其易使消费者认读为图形。申请商标由中文“安全物流”、外文“Safety Logistics”和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Safety Logistics”与引证商标一“SAFETY”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八、九、十一、十二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样品散发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八、九、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八、九、十一、十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八、九、十一、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五、八、九、十一、十二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