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217490号“VICTORIA Playpar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658号
申请人:维多利亚教育学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17490号“VICTORIA Play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0570号图形商标、第8104017号“温柔妈咪 MILD MOTHER及图”商标、第2016849号“维多利亚VICTORIA及图”商标、第9278224号“维多利亚及图”商标、第11076671号“维多利亚及图”商标、第13329274号“维多利亚”商标、第27727447号“PLAY PARK”商标、第27732747号“PLAY 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外文“VICTORIA Playpark”与引证商标七、八的外文“PLAY PARK”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复印纸(文具);卫生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笔记本;印刷品;纸张(文具);硬纸管;包装纸;书籍装订材料;文具;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墨水;印章(印);笔(办公用品);文具胶布;绘画仪器;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卫生巾;卫生纸;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杂志(期刊);印刷出版物;图画;邮票;照片(印制的);绘画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杂志(期刊);印刷出版物;图画;邮票;照片(印制的);绘画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