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955686号“鹦鹉财税 PARROT FINANCE
AND TAX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690号
申请人:广东鹦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鹦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5686号“鹦鹉财税 PARROT FINANCE AND TAX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72384号“鹦鹉问答”商标、第29079252号“鹦鹉学车”商标、第29065641号“鹦鹉用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鹦鹉财税”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鹦鹉问答”、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鹦鹉学车”、引证商标三的文字“鹦鹉用车”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商业审计;计算机化的会计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计算机化的会计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