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YOUK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191782号“YOUK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682号

       

      申请人:北京科锐斯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1782号“YOU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07136号“yuking及图”商标、第20097713号“YUKING”商标、第25864176号“YUKING及图”商标、第17510322号“YOUSING及图”商标、第34525849号“Youkind yk及图”商标、第36572961号“YOO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六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各引证商标系类似情形的商标,并获准并存。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YOUKING”与引证商标一的外文“yuking”、引证商标二、三的外文“YUKING”、引证商标四的外文“YOUSING”、引证商标五的外文“Youkind yk”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唇膏;美容面膜;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洗澡用化妆品;洗衣粉;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六的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