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870825号“SLAM”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82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傲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LAM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70825号“SLA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192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12月23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被申请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图片类证据
2、淘宝店铺销售的相关证据
3、域外网站相关图片、信息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LAM S.P.A.提供的证据除部分包含在上述证据中外,还包括如下(序号续前):
4、官网详细产品信息、照片等证据(域外)
5、在中国的活动照片
6、网络报道页面
7、淘宝商品列表
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8年03月10日在意大利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后领土延伸至中国,专用期限为2015年05月25日至2025年05月25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12月23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上述三年期限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缺少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6、7中销售、报道的商品为25类,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3、4不能证明是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进行的销售使用;证据5不能证明其使用时间是在三年期限内。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12月23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