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708271号“CLAYWORK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379号
申请人:基沃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08271号“CLAYWOR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注册。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词典查询结果、申请人在国内销售证据、申请人获奖截图、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证明证据。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