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119195号“天使之约 TIAN SHI ZHI
YU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56号
申请人:山东天锦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19195号“天使之约 TIAN SHI ZHI Y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63360号“缘都婚恋 YUAN DU HUN LIAN及图”商标、第26448066号“绘嫁HUIJIA及图”商标、第1474756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证明申请商标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婚介服务;婚姻咨询;提供婚礼司仪服务;社交陪伴;服装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婚姻介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天使之约 TIAN SHI ZHI YUE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设计、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人调查”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人调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婚介服务;婚姻咨询;提供婚礼司仪服务;社交陪伴;服装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