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Hai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264677号“Hai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675号

       

      申请人:深圳海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4677号“Ha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0913和0922群组上的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1714号“海德 Ha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30606号“海的 HA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77980号“海德升 Haid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11922号“海德希 Haid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74093号“HAM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474049号“HAM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的档案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第0913和0922群组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放大器、电池商品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池、放大器以外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电池、低压电源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Haide”与引证商标五、六“HAMIDE”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数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