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355685号“千禧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559号
申请人:贵州鼎盛福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55685号“千禧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88614号“仟禧园及图”商标、第4955902号“千禧”商标、第13268519号“千禧庄园”商标、第13515770号“启新Qixin”商标、第11993484号“仟禧堂”商标、第4528032号“邱氏重油QIUSHIZHONGYO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六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千禧”,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打字;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打字;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