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8771609号“未来视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466号
申请人:上海润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71609号“未来视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除“配镜服务”复审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1581号“未来视线fus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眼镜行;医疗诊所;保健”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配镜服务”复审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配镜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眼镜行;医疗诊所;保健”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除“配镜服务”复审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美容服务;健康咨询;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护理;医院;远程医学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院;心理专家”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配镜服务”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配镜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