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499237号“欢乐直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59号
申请人: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99237号“欢乐直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80616号“欢乐互娱www.huanle.com及图”商标、第29745344号“欢乐互娱 欢乐从这里开始及图”商标近、第22380691号“欢乐互娱 欢乐从这里开始www.huanle.com及图”商标、第20542484号“欢乐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协商共存。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四提出撤销申请。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情况、相关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欢乐直播”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社交陪伴、域名注册(法律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人称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但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据,故我局对此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