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心心相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241950号“心心相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669号

       

      申请人:朱新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1950号“心心相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撤销公告、《共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85140号“心心相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86442号“心心相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我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4746号“心相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见第1660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一、二、四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其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肖琦
    谢乐军
    郭昱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