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OI APPLIED OPTOELECTRONICS,IN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122258号“AOI APPLIED

    OPTOELECTRONICS,IN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33号

       

      申请人:美商祥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2258号“AOI APPLIED OPTOELECTRONICS,I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77434号“三维智能 AOI”商标、第16923040号“AOI”商标、第16923041号“AOI”、国际注册第835558号“AO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四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激光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医用激光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福伦
    孙侃华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