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0614292号“太太乐优加”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43576号重审第0000003005号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月良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43576号《关于第10614292号“太太乐优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49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359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构成对第843154号“太太乐”商标、第1506180号“太太乐”商标、第8640043号“太太乐”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太太乐公司商号权,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与太太乐公司经营的调味品等商品存在较大差别,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太太乐公司在与争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的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太太乐”商号,并在先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未侵犯太太乐公司的商号权,即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所述情形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调整的范畴,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张静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