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1992418号“自然世界zi ran shi ji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9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自然成长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992418号“自然世界zi ran shi 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929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6年01月23日至2019年01月22日期间,在“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摄影报道;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阶段未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自然成长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如下:
1、商标档案复印件
2、照片复印件
因被申请人超期答辩,我局对其答辩内容不予采信,对被申请人委托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本案的权利予以认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01月0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14年08月14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6年01月23日至2019年01月22日期间是否在“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摄影报道;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上述三年期限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为自制证据,缺少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2016年01月23日至2019年01月22日期间在“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摄影报道;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摄影报道;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游戏器具出租”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