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0786014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4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建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星座传奇(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860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112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了解被申请人没有在第3类所有商品上有效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一份完整的证据材料,以使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是否真正在使用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而广泛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档案信息;
      2、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
      3、销售出库单;
      4、销售发票;
      5、参展协议、发票及经公证的现场展会照片、公证服务费发票;
      6、产品宣传图册的公证件、宣传册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7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香皂、洁肤乳液、香精油、香料、化妆品、香水、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7月6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委托加工合同系被申请人委托他人加工带有复审商标的香精油、香皂、香水、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宠物香波)商品,并有发票予以佐证该合同确已实际履行。证据3的出库单和证据4发票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带有复审商标的香精油、香皂、香水、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宠物香波)商品进行了实际销售。结合证据5、6的参展协议、发票及宣传图册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香精油、香皂、香水、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宠物香波)商品进行了生产、销售及宣传。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香皂、洁肤乳液、香精油、香料、化妆品、香水、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上述商品可以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与上述商品不类似,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牙膏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不予维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牙膏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