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2445112号“刘一龙”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4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梁学平
委托代理人:沈阳冠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圣文
委托代理人:大连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45112号“刘一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33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梁学平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符合相关要求,可以证明申请人在2015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杨晶波与陈阁签订的合作协议;
2、刘一龙虾(大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股东(70%)陈君龙与陈阁签订的合作协议;
3、刘一龙虾(大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4、被申请人黄圣文抢注商标情况;
5、陈君龙给陈阁出具的欠款条;
6、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2份;
7、大连幸福餐饮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陈阁出具的《声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8、陈阁负责经营大连幸福餐饮有限公司餐饮业务的有关证据;
9、陈阁给刘红艳的转账证明、刘红艳与申请人关系证明;
10、相关店面照片、消费者评价、相关公众号及宣传文章、纸巾照片等;
11、发票票根;
12、大连幸福餐饮有限公司与陈阁签订的拉手网服务协议;
13、大连幸福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的复审商标网络广告发布合同;
14、大连幸福餐饮有限公司委托招聘发票;
15、大连幸福餐饮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16、大连高新区王家刘一龙虾饭店营业执照;
17、大连高新区王家刘一龙虾饭店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中除1份电费收据联、3份商品内容为乙醇汽油的发票外,其余证据包含于申请人在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8不能直接证明在2015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所使用的商标皆为“刘一龙虾”的使用证明,不是本案复审商标“刘一龙”的使用证据,因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汽车旅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9月20日。
2、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10月22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43类“咖啡馆”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5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咖啡馆”等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10中所显示申请人所使用的商标为“刘一龙虾”,不是本案复审商标“刘一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中的发票票根未显示有复审商标,也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该组发票票根是针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5、12、13、14、15、16、17及其在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1份电费收据联、3份商品内容为乙醇汽油的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6仅能证明申请人与大连幸福餐饮有限公司、陈阁之间存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该证据与证据7、8、9在无其他有效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咖啡馆”等全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