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437299号“芯LINEFA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06号
申请人:合肥星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37299号“芯LINEF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申请人曾在第9类获得初步审定公告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第9727300号“芯”商标、第34793833号“芯”商标、第4745132号“LINEFUN”商标、第31485100号“LINEFUN.COM”商标、第7127997号“LINEMAN”商标、第10555145号“LIVEF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之“芯”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LINEFAN”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字母构成、排序相近,首尾字母相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且均为申请商标与其他汉字结合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本身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