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幸运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782593号“幸运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02号

       

      申请人:哈尔滨龙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82593号“幸运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7530465号“幸运蛋糕”商标、第38467254号“幸运便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已经无效;申请商标与第11967331号“幸运365”商标、第22304942号“幸运旅游”商标、第3174319号“幸运楼及图”商标、第4206739号“幸运花行”商标、第28902154号“幸运の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已经获准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均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六已经无效,故二者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均包含主要识别部分“幸运”,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以及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