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203617号“美施帮”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10号
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瑞联合(青岛)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7日对第33203617号“美施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8055382号“益施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搜狐网对先正达公司的介绍;
2、先正达公司名称沿革的证明;
3、先正达在华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先正达各中国公司的照片;
5、上述期刊网站对于中国化工收购先正达的报道;
6、先正达在先注册的“益施帮”的商标信息打印页;
7、争议商标信息页;
8、申请人官网对于益施帮生物激活剂的介绍文章;
9、先正达产品手册复印件;
10、“益施帮”品牌的宣传海报复印件;
11、报道图片以及文章;
12、“益施帮”产品销售发票和清单复印件
13、相关裁定复印件;
14、被申请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信息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先正达(深圳)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5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1类肥料、化学肥料、植物肥料等商品上,2019年8月8日经核准转让至先正达(青岛)化学有限公司,现处有效期内。
二、先正达(青岛)化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号提出名义变更,我局于2019年12月4日核准变更,变更后的的名义为中瑞联合(青岛)化工有限公司。
三、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农业肥料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争议商标文字“美施帮”与引证商标文字“益施帮”仅存在一字之差,且无明确含义,在整体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或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即争议商标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争议商标亦不存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因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亦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