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EXTI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480451号“TEXTI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380号

       

      申请人:昆山创鸿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策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0451号“TEXTI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2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标识中“TEXTILE”译为“纺织品”,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并于2020年4月14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4月20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其所有人已提交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故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中“TEXTILE”译为“纺织品”,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