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575578号“好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29号
申请人:金昌民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5578号“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0673号“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741321号“好 仁好职业培训学校 RENHAO VOCATIONAL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2237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76737号“好 TIAN TIAN HAORI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30994号“好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及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和宣传推广材料;申请人公司业务往来合同、发票等证据材料;版权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4月20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被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不予核准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及引证商标五的主要认读部分均为文字“好”,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三、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