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296892号“租租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378号
申请人:广州力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6892号“租租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60830号“租租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和宣传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
2、2014年以来申请人及其“租租车”品牌所获荣誉;
3、印刷合同及发票;
4、广告合同及发票;
5、媒体报道;
6、租租车平台租车加盟协议;
7、百度等搜索引擎关于“租租车”搜索结果;
8、中国旅游协会出具的关于申请人“租租车”品牌的排名情况证明;
9、2015-2018广告专项审计报告;
10、2014-2018年纳税证明。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虽为纯文字商标“租租车”,但申请人提交的中国旅游协会出具的证明函显示申请人“租租车”品牌在“汽车出租、车辆租赁、运送乘客、旅游安排、旅行陪伴、旅行预订、旅行座位预定、观光旅游”等服务上2015-2018年度综合指标在全国同行业排名前列,证据2显示申请人“租租车”获得经济观察报“2016年度十大受欢迎APP”、第六届中国财经峰会“2017最具成长价值奖”,申请人于2017年被广州市科技创新企业协会评为“2017广州‘未来独角兽创新企业’等,证据9广东中广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2015-2018年申请人“租租车”品牌广告投放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2015-2018年度“租租车”品牌广告宣传费分别为6883900.91元、30073071.06元、23373567.24元、37874028.68元,证据5南方都市报、人民网、新浪财经、网易新闻等媒体均对“租租车”品牌进行了相关报道,证据6为租租车平台租车加盟协议。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租租车”商标在汽车出租等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大量使用和宣传且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商标“租租车”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