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4305466号“漠邦”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0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泰平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南漠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05466号“漠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569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5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相关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鉴于之前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程序中,并未向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恳请在复审阶段提供该使用证据。申请人将对这些使用证据进行评估,并提供关于该使用证据的质证意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0年3月6日通过第168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复刻后我局于2020年4月2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其中包括以下证据(以光盘形式):
1、2017-2018年广告代理发票;
2、货物进出口报关单、检验证书等;
3、产品实际销售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5月13日。
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均为他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证据,并非是被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带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的证据;证据2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且该组证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形成时间不在2015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内;证据3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且部分证据形成时间不在2015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内。综合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