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3262657号“greenwork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9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常州格力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同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62657号“greenwork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050号决定,于2019年04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内(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发现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市场上进行宣传使用,请求调取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的证据予以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生产、研发、销售园林工具、空压机、清洗机、吸尘器、发电机组等产品为主的知名企业。经被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被申请人及其“greenworks”系列商标在国内外市场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一至被持续使用。综上,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及我局撤复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1、品牌设计资料及翻译;
2、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旗下部分国外商标证书;
3、被申请人国内商标清单;
4、被申请人企业内部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5、参加2016-6.1-6.3日上海跨国采购会的《协议书》、报到通知;2016年第119-123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展位施工合同》、《展览明细报价表》、《参展申请表》等;
6、被申请人2016-2018年度的宣传册(园林工具包括:推草机、电剪刀、链锯、吹风机、草坪机、电池等);
7、被申请人相关荣誉证书:“greenworks”荣获2014-2017年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第8895356号“powerworks”商标被认定为机锯(机器)商品上的常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
8、被申请人国内外销售店铺图片及照片;
9、涉及“greenworks”品牌园林机械工具、电动工具、空压机及清洗机等产品的《经销合作协议书》、《铺货协议书》;
10、被申请人天猫旗舰店网页打印;
申请人主要质证理由为:被申请人证据1-4包括品牌设计资料、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商标管理制度等,这些证据均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5中的《协议书》、报到通知;《展位施工合同》、《展览明细报价表》、《参展申请表》等体现的商标非复审商标,亦不能证明系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6、7不具有证明力;证据9系被申请人伪造;证据10无时间显示,亦无其它销售记录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复审商标的判决书及被申请人提交的经销合同中乙方的企业登记信息。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毛皮;皮革工具袋(空的);旅行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月6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
经评审我局认为,被申请人证据1-4仅为品牌设计资料、商标注册情况、商标管理制度等,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5的展会证据未体现商标,参展商品为“打草机;园林工具;割草机”等,不能确定系复审商标商品在指定期间内已参展;证据6宣传册涉及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的商品不类似,且宣传册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7为其它商标获奖的相关证书;证据8的照片等不能确定拍摄时间;证据9的《经销合作协议书》、《铺货协议书》涉及“greenworks”品牌园林机械工具,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协议。证据10不能确定拍摄时间,且显示的商品与本案复审商标的商品不类似。综上,被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规范且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谢乐军
郭昱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