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564332号“熊猫邮局 PANDA PO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699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64332号“熊猫邮局 PANDA PO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邮局”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产生误认。申请人名下与本案相同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荣誉资料、媒体报道、广告宣传及使用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熊猫邮局 PANDA POST”,该标志虽含有“邮局”,但申请人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