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储”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0078599号“储”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9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三健医药保健品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高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78599号“储”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49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常州市武进三健医药保健品研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0078599号第35类“储”注册商标,原第1007859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原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强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因申请人在使用过程中商业惯常做法,体现商标在连续使用过程中的证据有所不充分,但通过相关证据,也能证明申请人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了该商标。与此同时,由于申请人行业的特性,其直接消费群体在购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时均采取的是理性谨慎的购买态度,也能证明该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存在没有使用的情况。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有:
      1、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的复印件;
      2、永州储牌大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的复印件;
      3、永州储牌大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4、申请人将其第8886510号商标和复审商标授权给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永州储牌大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5、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州储牌大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合作协议》复印件;
      6、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送货清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12月13日。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撤销决定指定复审商标使用期间为2015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该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在指定期间将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挥了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反之,若无直接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实际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宜认定该商标实际进行了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州储牌大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合作协议》,实为复审商标两被授权人之间的销售代理合作协议,不能视为是对复审商标的对外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发票证据体现的并非是对复审服务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送货清单为自制证据,且体现的并非是对复审服务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