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542350号“康尔优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26号
申请人:冯春娇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42350号“康尔优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08619号“康尔优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不同,共存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址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康尔优良”与引证商标“康尔优粮”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不同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