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680347号“国虎亚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17号
申请人:张云锋
委托代理人:丹阳市中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80347号“国虎亚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没有描述商品特点或夸大宣传的含义,未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有很多带“国虎”二字的商标注册成功,如第24253784号“国虎”等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第24253784号“国虎”等商标档案作为本案证据。
经复审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商标“国虎亚明”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使用在指定的灯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可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