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聚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930671号“聚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82号

       

      申请人:北京聚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升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30671号“聚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6879号“聚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愿放弃申请商标在4209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75025号“聚•道”号商标、第34256289号“聚•道 独立设计师平台”商标、第34256288号“聚•道 万豪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220群组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证书及服务协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4209群组“质量控制;质量评估;科学研究和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服务器托管;电子数据存储;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软件即服务(SaaS);医疗方面的计算机编程;云计算”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现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