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592711 -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50号 - 申请人:连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5927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50号

       

      申请人:连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927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53999号图形商标、第18152466号图形商标、第37568664号图形商标、第12138395号图形商标、第32426743号“海保人寿 HAIBAO LIFE及图”商标、第26629156号图形商标、第7600307号“IMAGO及图”商标、第8697670号“青香蝴蝶 QINGXIANG BUTTERF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八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八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八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三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