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跃开心体适能 HAPPY STADI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902362号“跃开心体适能 HAPPY

    STADI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04号

       

      申请人:安徽省金怡印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蚌埠新邦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02362号“跃开心体适能 HAPPY STADI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260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过申请人的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产生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场馆内景实拍;教学器械布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