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Trus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69046号“Trus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5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特耐适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开力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69046号“Trus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8694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一直使用的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行为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属于恶意撤销他人注册商标行为。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浙江黄岩诚信塑料模具厂于2003年2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5年1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8类转椅、玩具、棋、球拍、健美器、射箭用器、体育活动器械、塑料跑道、保护垫、圣诞树装饰品、鱼篮、球拍用吸汗带商品上。经名义变更及续展,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月13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及评审阶段均未提交证据,未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另,申请人其他评审理由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17日